[2017/11/01]环保部即将出新规,更多更久更严施行停产整治措施!
日期:2018-06-23 20:19:20
时间:2017-11-01 15:34:26
10月30日,环保部就《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<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办法>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新办法征求意见稿”)公开征求意见。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版本共有13处修改,其中最大的三处在于,一是进一步强化停产整治措施的施行,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停产整治期限,三是明确了停产整治期间,即使提前完成整改,停产仍要继续执行。总的来说,新办法将更多、更久、更严地施行停产整治措施。
停产整治走过场
有企业今天停产明天复产
环保部配套发布的《编制说明》指出,现行办法实施两年多来,在环保执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,例如有的企业停产整治走过场,今天停产明天复产;有的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教训,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,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。
同时,现行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显示,由于未明确规定停产整治措施的期限,部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,通过在实施停产后随即恢复生产的方式,逃避整治要求,严重削弱停产整治措施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。同时,也可能导致地方环保部门选择性适用停产整治措施,为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提供便利。
新办法强化
停产整治的惩戒警示作用
环保部配套发布的《编制说明》文件介绍,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:一是补充漏洞,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;二是强化停产整治措施的惩戒警示作用的需要;三是衔接新的法律规定的需要。
有鉴于此,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版本做了13处修改。其中最大的三处在于,一是进一步强化停产整治措施的施行,二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停产整治期限,三是明确了明确了停产整治期间,即使提前完成整改,停产仍要继续执行。
更多
施行停产整治措施
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方面,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办法的6种情形增加到了11种,大幅拓宽了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,大大强化停产整治措施的施行。
更久
执行停产整治措施
在停产整治期限方面,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办法规定的“停产整治的期限,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,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”,进一步明确细化,根据不同的情形和程度,将停产整治期限调整为“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”“三个月”“重新获得年度总量指标之日”“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”等。
更严
落实停产整治措施
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在停产整治期间完成整改任务的作出了必须在“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”才能进行整改完成情况备案的规定。而现行办法未作此要求。同时,根据办法规定:“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”。这就意味着,在限(停)产整治期间,即使提前完成整改,达到了排污排放要求,仍然要继续执行限(停)产。